对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提供证据的驳斥
2013-03-30 06:56:4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44次
今年3月29日下午,接武汉市法制办领导的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冷明到市法制办领取了被申请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中G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报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及提供的资料作如下质疑及驳斥:
一、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冷明要求市房管局公开被答复人祖产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信息而申请行政复议”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在《市房管局关于冷明要求公开有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信息的回函》称“江岸区胜利街113号…解放后,1952年开展私营工商业‘五反’运动,汉口共济医院因医疗作风恶劣,行贿和偷税漏税等问题受到处理,同年8月武汉市卫生局奉中南卫生部指示,接管为卫生部门的国家事业单位的公房,改共济医院为儿童保健机构‘江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而《武汉市地方志》称“经武汉市卫生局决定作为无偿借用”。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亦有类似表述。假定被申请人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结论,则《武汉市地方志》就没有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了让《武汉市地方志》就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系公益事业,并非被申请人所称“被答复人冷明要求市房管局公开被答复人祖产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信息而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
二、被申请人称:“针对被答复人的诉求,我局及机关部门多次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规定,我局对被答复人无理纠缠采取相应处理方式符合国家信访相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正是因为被申请人的多次书面答复所述事件与《武汉市地方志》记载完全不符,申请人才提出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实其说法。申请人当前提出的申请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所述依据的证据而非要求被申请人答复。毛泽东前主席曾经说过: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作为武汉市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官员,回复者不可能读不懂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而答非所问。另外,被答复人从未给予申请人“复核”意见,也无权给予“复核”意见,故被申请人的如此说法乃无中生有,应受到谴责。
三、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的诉求属于‘落私’范畴.鉴于落私政策的特殊性,不仅最高院明文规定作为特殊问题处理,不纳入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申请人认为:不论是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篇均未涉及房屋是否应该发还或涉及该房屋的产权,申请人仅仅只希望被申请人将支持其说法的证据列举出来,与“落私”有关么?最高院的规定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并未提出任何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产“纠纷”问题。故被申请人在没有学习国家法律的情况下作出了上述荒唐可笑的结论。
四、被申请人称:“……信访部门也不将该类案件纳入信访复核程序,对此,2005年10月26日,我市信访局给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中也提出‘根据省建设厅同省信访局共同协商的意见,落实私房政策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宜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见附件)市政府机关领导已签批认可,因此,类似案件不宜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受理。”
申请人认为:除申请人上述第三点陈述观点外,申请人向武汉市法制办提交出自于被申请人的《市房管局关于冷明要求公开有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信息的回函》,在这份回函中被申请人称:“市城投集团和市信访局正在进行三级回复的终结工作”,被申请人证实市信访局已经介入此事,也“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故被申请人的上述说法依然是自相矛盾和荒唐可笑。
五、被申请人并未回答为何逾期不予答复申请人申请的原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法律适用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此案中并未涉及房地产“纠纷”,仅仅只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即公开支持其说法的证据。另外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申请人的申请违法!申请人在此依法恳请武汉市法制办依法办事,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申请人 冷明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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