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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补偿不是党中央的政策——"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

2011-10-07 12:22:0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941
强行补偿不是党中央的政策——"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
  王义春房友留言,标题为本站所拟
    我家原有一栋私房,1972年被有关部门强行、无偿征收。1981年落实政策时,我们要求返还房产,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老爷)却以此房已翻建为由拒不返还房屋,也不向我们出示政府的文件精神,只以市价给予了补偿,也就是说不管房主的意愿如何而强行收买。
后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觉得有必要弄清楚房老爷们对我家私房的处理是凭哪条政策精神来执行的,形象地说:死,也得死个明白。从2006年起,就向市、区各级领导去信诉求。信件都被转到汉阳的老爷们手上,他们的回复都是重复着一样的字句:根据武政(1981)38号文第九条精神,按市统一价格作了补偿此房已落实政策。
   但(1981)38号文是什么具体的精神他们却迟迟不给予答复 只是在我多次据理力争下,最终在2008年1月21日才拿到了该文的复印件。这个日子我当时就记录在案。
   看了38号文第九条,我认为政府的这个政策是很好的,而且考虑得很周到,表示坚决拥护。第九条是这样说的,我一字不漏的抄下来,包括标点符号。
九,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确实无法退还的,应由现占房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根据原房翻建、改建当时的实际情况,按市建委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作价补偿。
   以上是第九条的全文,由此可见,房老爷们如要全面落实政策,就应首先无条件安置我们的自住房,再(并)按当时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这个实际情况包括的是什么?我认为是指该房的租金更妥切,这样才能前呼后应、顺理成章:返还了房产,也返还了这些年(十年)来该房所应产生的租金,两厢互不欠。反观房老爷们的作法,正常人一看就清楚谁更符合政策条文,谁更具说服力。
   记得以前老师教导学生,在读完一段课文后,要列出它的段落大意,理解它的主要内容。那么,第九条的段落大意应是:原房无法退还的,应安置房主的自住房,并给予补偿,并不是像房老爷们只给予市价补偿就完事了的,要注意第九条中的前、后意思中间有一个“并”,这个并字是解答问题的一个关键字。
   我们来查阅字典,看字典上是怎样解释的。
   “并",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平排着。
          2)副词,表示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根据以上字意的解释来阐述第九条就是:安置房主的自住房与给予补偿要同时进行。房老爷们的做法是对政策的断章取义,也是一种篡改的行为,把本应两种事情同时进行改成了二者只选其一。这种行为说轻了是对中国语法的亵渎,说重点是别有用心,也不排除有人利用此事进行贪腐的可能。
    为了进一步的说明问题,再作以下的文字支持。
一,如要表述二者只选其一,应在前、后意思的中间有一个字“或”。在此,特将同一个武汉市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政策条文一字不漏的抄下来予以说明。
    武汉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这样的用字才是二者只选其一的意思的表述,关键字是“或”而不是“并”。(这个条例所针对的是因公益事业而拆迁的房屋的补偿,与强行征收的私房的补偿有所不同)
二,我们时常会看到有关并字在生活及社会上运用的实例。如法院宣判对一个人的判决:对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表明对某某某判处十年徒刑外,还要对其罚十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判决条文绝不能篡改为只处以罚金十万元就完事了的。
综上所述,房老爷们对我家私房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椐确凿,但他们却拒不改正错误、承担责任,以官老爷的架式凌驾于群众之上。此部门的如此不作为、如此的强词夺理、如此的霸道、如此的收刮民脂民膏是与中央政府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的,他们的所作所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不应有的作用。老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房老爷们的敛财手段到了无耻的地步,为了财可以不要脸;为了财可以不讲理;为了财把老祖宗的“廉、义、礼、耻”都抛到了九霄云外。对此,我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坚决的反对(学某某部用语),这种反对将是长期的,直到私人的权利得到全面尊重的那一天。
私有房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党的政策必须实行,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 ”
                                             2011-9-25 2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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