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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局长请你应诉

2015-02-12 17:29:5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32

 

因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都不理睬有关"落买实私房政策"的行政诉讼,故摘录以下信息作为对照:

重庆市南川区:
“一把手”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机关考核

2013年05月08日 08:32:26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近年来,重庆市南川区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与考核等工作机制。同时,该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到年度考核,要求对影响重大以及引起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据该区法制办介绍,2012年全区因行政执法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为零。

  (闻达)
上海闸北区政府:行政机关“一把手”须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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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6:36 新华网

  上海市宝山警署署长陈忠日前成为上海首位亲自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他此次出庭的背景是闸北区政府出台的《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出庭应诉。

  “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将由此改变。”闸北区法制办负责人米振荣认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提高了“一把手”自律观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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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长官亲自出庭应诉表明,政府的行政法治意识正在提升,体现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尊重司法权力,以及对行政权力的自我监督和制约。

  根据已经生效的《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暂行办法》,各级行政机关长官出庭将受到监督:他们必须在开庭的5天内向区法制办提交出庭证明,而其全年的出庭应诉情况则将会被直接纳入年度考核。在试行阶段,规定行政长官每年应当出庭应诉1到2起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应诉本部门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区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交警支队的行政长官对本部门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记者龚瑜)(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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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现首例民告官案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 2004年11月30日10:31

这是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的案件
  昨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的违章建筑拆迁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行政“一把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区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这是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的案件,天河区的许多人大代表和50多名天河区各政府部门的“一把手”都到场旁听。

  案由:“合法”商铺成违建

  本案的原告黄国珍是广州市黄埔大道前进竹木市场一商铺的业主。

  黄起诉称,她在1997年与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13年的《场地出让合同》,根据前进发展公司提供的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原东圃镇政府(现已分为三个街道委员会,下属于天河区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在天河区黄埔大道以北前进竹木市场出资兴建了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商铺、仓库。2004年4月28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认为原东圃镇政府批准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是越权审批和无效审批,原告所兴建的商铺和仓库属违法建筑,便作出无条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在2004年10月10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黄国珍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消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就这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坐上了被告席。

  庭审:“长官”一言未发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自己身为普通老百姓,没有鉴别东圃镇政府审批《建筑工程许可证》是否是越权行为的能力,自己是拿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建商铺的,现在被告说原东圃镇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无效,就认定原告的商铺是违章建筑,要无条件拆除,这是政府犯错误要老百姓来承担。激动的原告还在庭上直接质问被告:“我的损失到底要谁来承担?”

  被告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建筑属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至于由于东圃镇政府的越权审批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原告应该找相关部门解决。

  尽管双方辩论激烈,但城管大队长黄育波在庭审时一言未发,一切由律师代言。审判长宣布该案庭审之后将择日宣判。

  “争取少当被告”

  庭审之后,黄育波队长谈了自己参加庭审的感受,他表示自己是首次代表天河区城管大队出庭应诉,亲自出庭能够直接面对和了解原告的诉求,感受对方对政府的看法,知道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有哪些不足。他表示,行政“一把手”亲自应诉,对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教育作用,这将督促行政机关“争取少当被告。”

  受理“民告官”案十几年广州“一把手”未曾上庭

  记者了解到,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州市的“民告官”案逐年上升,但尚未有行政长官上庭应诉的情况。

  “当了这么多年的行政庭法官,我们碰到最好的情况也只是被告单位的‘一把手’坐在旁听席上,(‘一把手’)坐上被告席直接应诉的,还从来没有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这样告诉记者。

  目前,在广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告官”案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成,被告上法庭的行政部门由以前的集中在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等部门,扩展到文化、卫生等“冷门”部门,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当过“被告”,可以说“民告官”在广州已成平常事。

  广州市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对天河区行政诉讼“一把手”应诉的制度,暂时不能确定是否在广州市中院及其他区法院推行,但该制度对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肯定有积极的意义。

  “一把手”应诉要形成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小忠告诉记者,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出庭应诉是天河区人大代表要求的结果。在上周五,天河区人大与区城管大队沟通,希望区城管大队能够由“一把手”亲自应诉,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开始还有一些顾虑,但最后还是答应了。

  黄小忠表示,人大要求行政“一把手”亲自应诉,主要是希望通过行政首长亲自到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行政机关不出庭,就很难认可自身的被告身份,自己是“老大”的意识很难去掉,心气总难平下来,不是设身处地去想一下怎样与原告达成一致,而是想怎样才能压制原告,这样,行政诉讼就完全失去意义。这次行政长官亲自应诉是天河区的第一个试点,以后要形成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大范围地推广。

  法律未规定“一把手”应诉

  广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表示: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实行代理制度,法律并不要求行政长官一定要亲自应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大量攀升,每件行政案件都要求“一把手”应诉不太实际。

来源:新快报







重庆市南川区:
“一把手”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机关考核

2013年05月08日 08:32:26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近年来,重庆市南川区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与考核等工作机制。同时,该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到年度考核,要求对影响重大以及引起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据该区法制办介绍,2012年全区因行政执法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为零。

  (闻达)
上海闸北区政府:行政机关“一把手”须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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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6:36 新华网

  上海市宝山警署署长陈忠日前成为上海首位亲自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他此次出庭的背景是闸北区政府出台的《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出庭应诉。

  “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将由此改变。”闸北区法制办负责人米振荣认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提高了“一把手”自律观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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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长官亲自出庭应诉表明,政府的行政法治意识正在提升,体现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尊重司法权力,以及对行政权力的自我监督和制约。

  根据已经生效的《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暂行办法》,各级行政机关长官出庭将受到监督:他们必须在开庭的5天内向区法制办提交出庭证明,而其全年的出庭应诉情况则将会被直接纳入年度考核。在试行阶段,规定行政长官每年应当出庭应诉1到2起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应诉本部门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区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交警支队的行政长官对本部门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记者龚瑜)(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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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现首例民告官案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 2004年11月30日10:31

这是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的案件
  昨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的违章建筑拆迁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代理人,而是行政“一把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区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这是广州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应诉的案件,天河区的许多人大代表和50多名天河区各政府部门的“一把手”都到场旁听。

  案由:“合法”商铺成违建

  本案的原告黄国珍是广州市黄埔大道前进竹木市场一商铺的业主。

  黄起诉称,她在1997年与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13年的《场地出让合同》,根据前进发展公司提供的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原东圃镇政府(现已分为三个街道委员会,下属于天河区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在天河区黄埔大道以北前进竹木市场出资兴建了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商铺、仓库。2004年4月28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认为原东圃镇政府批准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是越权审批和无效审批,原告所兴建的商铺和仓库属违法建筑,便作出无条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在2004年10月10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黄国珍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消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就这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的大队长黄育波坐上了被告席。

  庭审:“长官”一言未发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自己身为普通老百姓,没有鉴别东圃镇政府审批《建筑工程许可证》是否是越权行为的能力,自己是拿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建商铺的,现在被告说原东圃镇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无效,就认定原告的商铺是违章建筑,要无条件拆除,这是政府犯错误要老百姓来承担。激动的原告还在庭上直接质问被告:“我的损失到底要谁来承担?”

  被告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建筑属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至于由于东圃镇政府的越权审批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原告应该找相关部门解决。

  尽管双方辩论激烈,但城管大队长黄育波在庭审时一言未发,一切由律师代言。审判长宣布该案庭审之后将择日宣判。

  “争取少当被告”

  庭审之后,黄育波队长谈了自己参加庭审的感受,他表示自己是首次代表天河区城管大队出庭应诉,亲自出庭能够直接面对和了解原告的诉求,感受对方对政府的看法,知道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有哪些不足。他表示,行政“一把手”亲自应诉,对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教育作用,这将督促行政机关“争取少当被告。”

  受理“民告官”案十几年广州“一把手”未曾上庭

  记者了解到,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州市的“民告官”案逐年上升,但尚未有行政长官上庭应诉的情况。

  “当了这么多年的行政庭法官,我们碰到最好的情况也只是被告单位的‘一把手’坐在旁听席上,(‘一把手’)坐上被告席直接应诉的,还从来没有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这样告诉记者。

  目前,在广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告官”案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成,被告上法庭的行政部门由以前的集中在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等部门,扩展到文化、卫生等“冷门”部门,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当过“被告”,可以说“民告官”在广州已成平常事。

  广州市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对天河区行政诉讼“一把手”应诉的制度,暂时不能确定是否在广州市中院及其他区法院推行,但该制度对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肯定有积极的意义。

  “一把手”应诉要形成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小忠告诉记者,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出庭应诉是天河区人大代表要求的结果。在上周五,天河区人大与区城管大队沟通,希望区城管大队能够由“一把手”亲自应诉,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开始还有一些顾虑,但最后还是答应了。

  黄小忠表示,人大要求行政“一把手”亲自应诉,主要是希望通过行政首长亲自到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行政机关不出庭,就很难认可自身的被告身份,自己是“老大”的意识很难去掉,心气总难平下来,不是设身处地去想一下怎样与原告达成一致,而是想怎样才能压制原告,这样,行政诉讼就完全失去意义。这次行政长官亲自应诉是天河区的第一个试点,以后要形成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大范围地推广。

  法律未规定“一把手”应诉

  广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表示: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实行代理制度,法律并不要求行政长官一定要亲自应诉。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大量攀升,每件行政案件都要求“一把手”应诉不太实际。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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