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不应诉,就是不作为
2015-01-25 21:16:3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78次
局長不应诉,就是不作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行政诉讼法是老百姓对官员及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的法律。行政单位的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被社会实践所充分证明。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被老百姓调侃说:民告官,见不到官!十三个人状告硚囗区房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局長没有出席;四名副局长也无人答理,就是科长级的干部,也摆架子不应诉。原告认为,这是硚囗区房管局的官衙作风。是对法庭的藐视;对对原告群体的轻视,因此邹沪娟提出退庭以示抗议。主审法官对于“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熟视无睹、习以为常.所以对邹沪娟的意见,并未给予支持,可能尚未学习上述法条。 倘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不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就可能流干形式。 倘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要出庭应诉,岂不让负责人忙不过来疲于奔命?“我还要不要领导全局?我下面还有十个部门要管呢?” 一把手可能这样反驳。 倘若某行政机关出现诉讼不断、官司缠身,负责人忙不过来,疲于奔命,即使法院不判败诉,其-把手显然要被上级追责。因此官司缠身,负责人忙不过来疲于奔命的现象并不存在。
一般来说,出干我国传统习俗:民不与官斗。无理取闹找政府扯皮或者讹诈政府官员而进行行政诉讼的概率应该是很少的。
没有十足的把握,充分的证据,明确的理由,谁愿意与政府官员对薄公堂。所以可以下结论:行政诉讼是原告方万不得已而为之._法官应该严格执行这条法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结论是行政机关一二把手应该出庭应诉 .
张国纲 20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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