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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武汉市房管局“信访处”的第二步

2013-12-03 08:32:4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817
内容提要: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递交给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冷明;性别:男;年龄:52岁;职业:自由职业;)

被申请人: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松如;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188号
行政复议请求:

一、   判定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授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立“信访处”违法;

二、   判令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撤销《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的批复》(武编[2012]70号)。

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3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设“信访处”。201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又以武编[2012]70号授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该局“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对于被申请人语焉不详的授权《批复》,申请人从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间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计九份,除2013年3月28日的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后所涉及的内容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网上有部分更改外(注:在申请人递交申请后不久,武汉市房管局在其官网上“信访处”前增加了“办公室”三个字),但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就申请人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向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后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给申请人2013年9月2日该办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鄂编办行复[2013]1号,但未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与贵办交涉,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按省编办的要求到贵办才查看到被申请人写给省编办的《武汉市编办关于处置冷明投诉事宜的报告》、《接待记录》及《电话记录》。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仍然在有效时间内。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九份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武汉市编办关于处置冷明投诉事宜的报告》。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划定的“阶段”结合被申请人的《接待记录》及《电话记录》,申请人提出如下事实及理由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主张。

一、        被申请人称:针对冷明提出市房管局在其官网上将“办公室”与“信访处”分别单列的问题,我办立即与市房管局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市房产局随即对官网上公开的信息作了更改和调整。随后,我办答复冷明:武编[2012]70号批复市房管局办公室加挂信访处牌子,两者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关系。

申请人认为:市房管局违法设立了“信访处”,经申请人检举,被申请人已经知晓。但至少从去年8月3日至11月30日被申请人的武编[2012]70号出台的三个月的时间里,市房管局一直以违法的方式运行着“信访处”且并未被制止。从被申请人的“与此同时,我办与市房管局进行了沟通,要求市房管局按照《武汉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对武汉市房管局违规行为并未公开予以处罚,也没有对以“信访处”名义进行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消除影响。所谓“纠正”纯粹是无稽之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未获得“信访处”准生证的阶段市房管局“信访处”持续对外工作是得到了被申请人的默许。故申请人提出申请合理合法,并非申请内容雷同。

二、        被申请人称:“在去年底的领导职数考评分中,我办减扣市房管局20分。”

申请人认为:该说法证实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是如何处置此事的!谁知道市房管局是否真被扣20分?如果不是看到被申请人的《报告》申请人无论如何不知道有此事。

三、        被申请人称:去年11月,根据市房管局2009年以来反复请示,考虑到其工作确有需要,经市编委研究同意,批准市房管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不增加领导职数,所需编制由该局内部调剂解决(武编[2012]70号)。

申请人认为:武编[2012]70号文规定“同意你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本身就是含糊不清的。单纯从原文看,信访处必定挂在办公室。由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信访处位于办公室之下,但武汉市房管局一直以“信访处”对外行使权力,反而“办公室”不见踪影。而且市局“办公室”主任是余琍,而“信访处”的负责人又是张国安(号称:“办公室(信访处)正处级领导干部”),难道一个处室同时有两个一把手吗?事实证实武汉市房管局并不是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来操作的。这也证实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并不雷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市房管局设立“信访处”的理由居然是“反复请示,考虑到其工作确有需要,经市编委研究同意,批准市房管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不增加领导职数,所需编制由该局内部调剂解决”。事实是:市房管局的设立是根据武政办(2009)202号文件设立。该文件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而且向全社会公开了其行政权力。但武编[2012]70号增加了一个处室,只偷偷摸摸的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既没有已向全社会公开的证据,也没有已经备案的依据。因此,武编[2012]70号的出台必定存在问题;

四、被申请人称:市编委只明确市房管局的整体职责,其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应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因此,涉及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及有关问题,他应向其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申请人认为:1、武汉市房管局的整体职责和部门职责已经在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武政办[2009]202号文件中体现出来,而“信访处”明显超出了202号文件的范围,又未向全社会公开;2、关于“市房管局在官网上公开的该局信访处职责是否为市编委核定的职责,是否就是向市编办备案的职责”的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应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明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让人笑掉大牙。如果不能确定“信访处”的职责,被申请人如何能够批准呢?难道市局反复申请设立一个“妇产科”被申请人也会批准吗?被申请人已经承认“考虑到其工作确有需要”,说明被申请人知道市局“信访处”的工作的范围才会审核,因此被申请人的说法自相矛盾。

五、        被申请人称: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市编委,因此,武编[2012]70号批复市房管局办公室加挂信访处牌子是合法的。武编[2012]70号批复市房管局办公室加挂信访处牌子,并未增设内设机构、人数的有关精神并不冲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审批权不等于就一定能够批准,能不能合法批准才是关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减少领导职数。而市局“办公室”主任是余琍,而“信访处”的负责人又是张国安(市编办号称其为:“办公室(信访处)正处级领导干部”),这难道没有增加“领导职数”吗?

六、        被申请人称:冷明在得到答复后很不冷静,认为不管市编办是有意还是无意,武编[2012]70号文件的下发就是在帮市房管局,同时声称,谁帮了市房管局他就找谁的麻烦,他是无业人员,有的是时间,以后他会一天一封信给市编办。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曾应杨金芳处长的要求到他办公室与其面谈。其间,杨金芳处长说:你想动人家的饭碗,这个忙我帮定了。申请人答道:那你就是把虱子捉到你自己身上了,谁帮房管局我就找谁。申请人的这句话有错吗?如果杨金芳处长是依法行政,不谈“帮忙”,申请人也不会对其“帮忙”之说进行回应。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不是无业人员与被申请人及武汉市房管局依法行政没有关系!申请人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难道无业人员就不能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吗?就不能每天一封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吗?如果有需要,每天递交一万份也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权利,难道这个也变成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国家法律的依据吗?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止一向冷静,甚至被武汉市房管局诬陷为江汉区“重点稳控对象”(注:江汉区政府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均出证明证实并未被重点稳控)时,也依然保持冷静。故被申请人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九份申请并不“雷同”,均有事实有依据的依法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证实武编[2012]70号的出台漏洞百出、无法可依。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冷明

日期:2013/11/28

(注:所有证据贵办局保存有。具体证据可见贵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鄂编办行复[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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