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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的“三公经费”

2014-03-19 22:10:47 来源:冷明 浏览:2110
内容提要:三公经费是被申请人在2013年支出的该项费用,不论支出是否合法,其费用已经支出,是一个定数且不能更改的!如果经过财政、和审计的审查而将不合法的部分变成合法则涉嫌造假。故,被申请人将三公经费予以公开是对三公经费实际情况的公开,属于及时主动公开的范围;“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是对使用三公经费合法性的审查,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开来拒绝履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姓名:冷明;性别:男;个人信息:略)
被申请人: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汉口高雄路166号。
行政复议请求:
1、判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明确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时 间: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要求贵局公开2013年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公’经费。”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给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一)。该《答复书》称:冷明:你申请公开“2013年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公’经费及其在职在编具体人数”的信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以上两条信息均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且都可在相关政务网上查询。1、政府及其部门的三公经费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后予以公布。我局三公经费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予以审查,你可在我局政务网上予以查询。2、我局在职在编人员的具体人数可在武汉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进行查询。
申请人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承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承认申请的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承认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形成,故申请人无需对此举证。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止,在被申请人的官网上没有查询到2013年被申请人“三公经费”的政府信息(见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未将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事实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称“政府及其部门的三公经费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后予以公布”的说法于法无据。三公经费是被申请人在2013年支出的该项费用,不论支出是否合法,其费用已经支出,是一个定数且不能更改的!如果经过财政、和审计的审查而将不合法的部分变成合法则涉嫌造假。故,被申请人将三公经费予以公开是对三公经费实际情况的公开,属于及时主动公开的范围;“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是对使用三公经费合法性的审查,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开来拒绝履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事实成立。鉴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申请人请求武汉市法制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武汉市法制办
申请人:
日期: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附证据:
证据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证据二、被申请人官网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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