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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私房,是怎么变成了你的公房的?2015-01-22 21:26:3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167次
我的私房,是怎么变成了你的公房的?
今日(2015.01.22),在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十三名私房业主状告硚口区房产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筆者的案件是“文革房” 利益相关,艰难地柱着柺杖前去旁听了。本人沒有记者的文筆水平,权将所见所闻粗略记录于下: 开庭前,主审法官清査原告及被告当亊人资格,发现被告硚口区房产局的法人代表未到庭应诉;局长“位高权重”说是开会去了,就可不来法庭。邹沪娟(原告代表之一)说:被告还有四位副局長一人也未到庭,(来法庭的人叫邓威是一般工作人员,连科长一级的官员都不是)说明被告轻视法庭,渺视我们原告,有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因此我们请求退庭。邹站起身来打算离席,被鄰座人拦下,因为不能放弃这个难得的诉讼机会. 原告提出:关于律师席上的律师,应出示律师资格证。该律师并没有拿出正规的律师资格证,仅给法官嘟咙了几句话就混过去了。 这是开庭前序幕, 诉讼请求虽说有三条,其实就一句话:“我的私房,是怎么变成了你的公房的?” 笔者仅将亊实和理由大意摘抄如下: 2014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人申请公开确定私人房产属于经租房、代管产、文革产的必备文件的记录信息; 2014年7月2日被告作出的“告知书”称:原告的有关亊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不予回答。 原告认为:自己的私人房产被房产部门侵占与被告存在房产权纠纷,确定私人房产属于经租房、代管产,文革产的必备要件的政府信息是被告在履行职贡过程中必定会制作或者获取一定会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下来。还因为被吿一直是房产豋记机关.也与原吿的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原告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笫九条之规定。 被吿在答复中称“根据《住建部关干对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亊项的复函》建办厅字【2008】741号”规定将落实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确定为国家秘密。所以该类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范围。照律师的回答: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原告认为被告是断章取义歪曲函件内容。建办厅字【2008】741号文件全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笫十四条规定,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冂制发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原告认为文件中"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是前提条件而非将所有将落实私房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确定为国家祕密. 原告在诉状中还引用<保密法>说明保密审查和密级确定等严粛的法律程序之后才最后确定什么是国家秘密。将百姓民房档案称为国家柲密是多么可笑无知.同时这种说法也是对神圣的国家秘密的亵渎.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11项证据并多次提到中央文件:如中办发[1980]75号文等,这本是原告依法依规的表现,可是被告律师却无理刁难,要求他们提供原件,复印件不认同.原告机灵发现律师年轻狂妄,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说你们也要拿出<建办厅字【2008】741号>文件的原件出来,作为反制. 筆者参加多次类似的纠纷庭审,发现被告房产局的局長都没有出庭应诉,他们不都是其职能部门的法人代表吗?如同企业公司旳法人代表一样应该对本单位的全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硚囗区房产局局座的邹四方不親自出庭,仅派-个普通员工应付法院,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制覌念。倘若所有法人都像他-样不参予法庭应诉、不参予法庭辩论,不重视司法活动,怎样才能实现中央依法治国的国策? 张国纲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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