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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批转房管局“关于私房复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2010-04-16 21:24:5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415

中G武汉市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批转房管局“关于私房复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56)私改私秘发字第一七—五号

主送:各区委领导小组。

抄送:市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成员、省对私改造十人小组、市委办公厅、区办、五办、房管局。

领导小组同意对房管局“关于私房改造复查的几点意见”望各区委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复杂而生疏的工作,但全市房屋改造的工作量很大,根据初步统计,全市房屋总值在四千万元左右,经营房屋的人数也较多它在城市社会主义改造中占着重要的地位,各级党委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房屋改造的领导.房屋的定息标准尚未全面解决,总的情况是偏低于年息五厘,这问题需要房管局会同有关方面作些典型调查测算,于四季度提一个不低于年息五厘的付息标准.目前房屋可暂按租金10-30%的幅度付息作为预支,待正式确定后结算。其他方面仍按贯彻从宽,从简的原则,在复查中给予纠正或调查。

中G武汉市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

1956年8月22日

武汉市房地管理局关于私房改造复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经过各级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目前为止,各区对私房改造的审批,定息与人员安排工作,已基本上完成。为了正确的贯彻党的政策,使房主能真诚自愿的接受改造,顺利地逐步改变私有房屋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特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对私房改造工作作一次全面复查,总的精神除应贯彻房地管理局“关于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和作法的意见”外,兹将复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再提出如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关于该造的范围与形式问题

l.出租房屋面积在500—1000平方公尺之间者,原则上仍应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子以改造(1)己批准为公私合营,房主生活水平因而下降,或房主生活水平虽未下降,但要求改变过来的,均应改为国家经租.(2)己批准为国家经租,而房主要求改为公私合营,经过审查,为不影响房主生活而又有条件安排人事者,可以批准为公私合营,但必须房主真诚自愿,试行中间不宜过宽.(3)房主的房屋较好、租金易收,不愿接受改造的,一般应采取说服教育方式.动员房主申请改造,如思想仍不通的,暂时交由房主自管。

2.出租房屋面积在1OOO平方公尺以上者,应按规定纳入公私合营,如个别房主主活确实困难,定息25%仍不能维持在相兰生活水平,可将定息提高到30%或从人员安排上酌予照顾,以减轻其困难.

3.出租房屋者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而已纳入改造着,一律发还原主自理。

4.对于配留房屋主生活照料问题应提倡从宽,从简的原则处理:(l)房主自有自住,纯属生活资料的房屋,由房主自己管理.(2)房主自住为主,部份出租的一栋房屋,其出租部份的面积在500千方公尺以下者,可全栋交由房主自管.出租部份超过500平方公尺者,甚超过部份仍应纳入国家经租。(3)房主原来末住自己的房屋,在申请改造后,要求迁入自己房屋内居住者,可由房主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自住.对于所择房屋内的原住户,必须妥善安排,不得强迫原住户迁出,以免引起房屋纠纷,如房主不愿迁入目己房屋内者仍应允许继续租用原住房屋,但其租金应由本人交付。

5.留给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作生活资料用的房屋,不在房屋改造之内,如已纳入合营或经租者,应主动纠正退还。

(二)关于定息的幅度问题。

定息的幅度,原则上仍根据原方案进行复查。但在掌握上应注意:

1公私合营的息金.除原房主自管时一向赔帐的坏房外.一般应在行租的一O-二五%范围内定息不宜过低.以免影响房主生活,如按此付息后确不能维持相当生活水平者,可掌握三O%付息。

2国家经租的息金,一般应在行租的三0%左右定息.其中房屋坏,房主又不全靠房租为生的,可低于三0%;房屋好,房主生活确实以房租为主要来源者,息金可以达到行租的三五%。

㈢关于人员安排问题

对于人员的安排.除原方案中巳有明确规定的仍应遵照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一九五五年第四季度以前.已与原房主解除雇佣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吸收,但个别富有经租经验,目前确无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录用;

2.原托管户中的经租人员.在房屋托管后,仍在托管户内按月支取工薪的,原则上应包下来。但必须查明是否有其它职业,或已否离开本市,分别情况加以处理。

3.对国家经租的房主中有代表性及在私房改造期间起到一定作用的房主,有工作能力;而息金又不足以维持生活者。可以适当安排工作。

(四)关于债务处理问题

1.改造前房主所久税款与银行贷款,经动员房主自理后确实无力缴清的;应根据『宽』『了』精神,结合房主的实际情况,联系有关方面,采取减免办法,对少数大户可转作公股。转作公股部分,应将房屋估价,按比例减少房主的息金。

2.房主所欠私债,由房主自清自理,如真正无力偿付时,可由双方协商,分期偿还或将房屋估价,按比例分领息金。


1956年8月22日


主送:各区委领导小组。

抄送:市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成员、省对私改造十人小组、市委办公厅、区办、五办、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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