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2013年3月21日钧府给予申请人《告知书》(附证据),在《告知书》中钧府称:“依据有关规定,您的申请已转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现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一事一申请”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向钧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钧府在《告知书》中所“依据”的是怎样的“有关规定”能够将申请人的申请转给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人在此仍恳请钧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事,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冷明 201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