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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汉市财政局的驳斥!2013-11-03 16:09:20 来源:冷明 浏览:2207次
对2013/10/25《被申请人答复书》的驳斥
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了《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存在着如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称: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资金的信息由市房管局掌握,列入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部门预算。……该专项资金的每年使用信息由市房管局掌握。因此,申请人认为:“只要是从被申请人处划出去的专项资金,必定在被申请人处有记录,该信息必定为被申请人掌握”的说法不妥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请求完全不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公开武汉市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的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所称“该专项资金(注:指2008年由被申请人划拨给武汉市房管局1.26亿作为‘解私’工作的专项资金)的每年使用信息由市房管局掌握”。被申请人难道连申请人所写的申请内容都看不懂吗? 申请人认为:市房管局不可能绕过被申请人凭空得到专项资金,历年每一笔“落私”资金必定从被申请人处被划拨出去。因此,被申请人必定有每一笔专项资金被划拨出去的详细记录,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范围。如果被申请人书面承认“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该信息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将立即申请终止该项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称: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89]234号) 规定,可知“落私办”机构早已设立。根据……(武办发[2006]28号)规定:“成立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因此改名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局继续行使“落私办”职责。冷明系“落私”问题的老上访户,多次就“落私”问题到主管部门即市房管局上访,早就知晓涉及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与市房管局联系。因此,申请人认为“目前武汉市没有‘落私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向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提交申请涉嫌欺骗”的说法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证实被申请人的无知!武汉市房管局阮竹青副巡视员亲口告诉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位代表:“武汉市落私办在1992年已经撤销”!全国独一无二的武汉市“解私”工作系依据武办发[2006]28号文件设立,故并非由落私办“改名”而来,而且省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武汉市有“解私办”,省里没有,因此无法衔接。由此可以证实武汉市“解私办”并非由“落私办”“改名”而来,而是依据武办发[2006]28号文件新设立的。被申请人称市房管局用“解私”的名行“落私”的实际,依据是什么?因此,被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政策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否“落私”问题的老上访户与被申请人是否应该履行其法定职责无关,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武汉市民的身份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难道因为申请人上访,被申请人就可以免去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吗?答案是否定的!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从不知晓“涉及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与市房管局联系”,也一直在为探究“涉及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与哪个部门联系的问题而努力。而且,申请人并未到武汉市房管局去上访,而是一再向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以期监督该局依法行政。因此,被申请人所称“冷明系‘落私’问题的老上访户,多次就‘落私’问题到主管部门即市房管局上访,早就知晓涉及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与市房管局联系。”的说法纯属主观臆断和无中生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涉及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与市房管局联系”说法连市房管局也不认可。该局的张国安正处级干部多场合、多次声称“解私”工作由各区负责而非由市房管局负责。那么,被申请人声称“涉及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与市房管局联系”的论调因何而来?由此,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的如此论调并没有政策或法律作为依据。 三、申请人称: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列入了市房管局的部门预算,且每年使用信息由市房管局掌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与相关部门联系,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让申请人去找其他部门于法无据”说法不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口口声声提的是“落私”资金,但实际谈到的是“解私”资金,“解私”专项资金1.26亿已由被申请人告知,证实涉及“解私”工作的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是能够公开的。申请人并未对此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请求,而是要求被申请人 “公开武汉市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的政府信息”。既然“解私”工作的专项资金能够公开,难道历年的“落私”工作的专项资金不能公开吗?前面已经叙述过武汉市“落私”工作已经结束,现在进行的是“解私”工作。市局不是“市解私办”或其上级,而“解私办”不是“落私办”,“落私办”目前并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向一个并不存在的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法无据。而且没有一份文件、一个授权证实武汉市房管局享有领导“解私”工作的权力,被申请人在此夸夸其谈,敢不敢写一个《告知书》并盖上公章,回答申请人的如下问题:武汉市“解私办”在武汉市房管局的几楼几号办公室办公?负责人是谁?工作流程是什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绝对回答不出来。 综上所述,武汉市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的政府信息肯定为被申请人所掌握,如果被申请人连这样的政府信息都没有掌握的话,只能证实“落私”资金的使用是“一本糊涂账”,那么,被申请人更应该将其公开!申请人认为:武汉市“落私办”目前并不存在、武汉市“解私”工作的责任单位并非武汉市房管局而是武汉市解私领导小组。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向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提交申请涉嫌欺骗”的事实是成立的。故此,恳请市法制办责成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公开武汉市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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