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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的《答复书》2013-11-01 07:21:1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75次
内容提要:对《答复书》的驳斥将随后登出。
被申请人答复书 被申请人:武汉市财政局 住所: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云 职务:局长 冷明不服本机关于2013年9月5日做出的《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武政复答字[2013]第278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私资金”有关情况是否是本机关掌握的问题 解决私房历吏遗留问题专项资金的信息由市房管局掌握,列入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部门预算。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规定,市房管局按照“纳入计划、市区共担、分年实施、分类处置”的原则以及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用于解决各区符合政策规定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该专项资金的每年使用信息由市房管局掌握。 因此,申请人认为:“只要是从被申请人处划出去的专项资金,必定在被申请人处有记录,该信息必定为被申请人掌握”的说法不妥当。 二、关于“落私办”是否存在的问题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89]234号) 规定,可知“落私办”机构早已设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规定:“成立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产局办公,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市级管辖范围内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案件的办理,指导各区、协调各部门做好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因此改名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局继续行使“落私办”职责。冷明系“落私”问题的老上访户,多次就“落私”问题到主管部门即市房管局上访,早就知晓涉及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与市房管局联系。因此,申请人认为“目前武汉市没有‘落私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向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提交申请涉嫌欺骗”的说法不成立。 三、关于“落私”政策及资金有关情况是否应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的问题 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列入了市房管局的部门预算,且每年使用信息由市房管局掌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 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与相关部门联系,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让申请人去找其他部门于法无据”说法不妥。 综上所述,我局2013年9月5日做出的《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是在充分研究以后做出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此致 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证据目录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的意见》(武办发[2006]28号); 2、《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89]234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l0]3l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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