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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文件,领会精神2012-05-30 07:04:5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08次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89)建房字第512号:“一、公有房屋登记发证有关产权确认 1.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但证件不全,又无法查找的房产,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予登记。”
以上《意见》说明公有房屋产权确认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即使这样,如果证件不全,又无法查找的房产,“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也就是要经历“申请”、“证明”、“认可”三重机制。而且,申请单位必须“书面具结保证”!具结保证就意味着具结单位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并具有法律追溯力。 房管部门出具的《回复》多半承认了所涉及的房产曾经为业主所拥有的事实,故业主不需要再证明什么了;而房管部门认为该房屋属XX所有,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畴,XX主张为其所有自然由XX举证,提供为其所合法拥有的依据。(注:XX为非法窃取私有房产的单位或个人) 《原则意见》认可“可予登记”的前提“无产权纠纷”。业主维权,说明有“纠纷”,该房屋自然不能登记,也就不可能成为“公有房屋”。 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托代管房产和各类未办理落私结案手续房屋管理的通知》(武房产[2002]217号 )规定:“(一)对各类属于落私处理范围的房产,其房屋在案件处理结案之前,各经营单位不得将该房屋产权予以处置或转移(含承租直管公房的单位按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置换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情况)。(二)凡各类属于落私处理范围的房产,在案件处理结案之前,该房屋中所涉及公房承租户不得将公房承租使用权加以转租、转让和调换。”上述文件证明至少在2002年12月11日以前,在武汉市还有一大批“各类未办理落私结案手续房屋”。此类房屋“变成”公有房屋是无政策、无法律依据的。因此,这样的“变”是无效和非法的,是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国家的法律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5)城住字87号)规定:“一、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政策的依据是“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并没有授权“市”。如果武汉市房管局拿出武汉市的《私改方案》作为依据是没有法律和政策效力的。 有一个法官的口头禅是“法条咧?”(注:法条就是法律条款),对我们来说就是“政策依据咧?”房管部门的官老爷信口胡诌是“人治”不是“法治”。法治一定要有法律或政策作为依据。当官老爷以政策的化身出现时,“政策依据咧?”就是治他们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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